科技处

科技处工作职责

发布日期:2023-05-19    浏览次数:

科技处工作职责


    科技处在学校董事会和学校党政领导下,在分管领导指导下,主要负责或承办以下工作。

(一)制定学校科技政策。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科技政策,制定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科技政策和措施,并组织编制本校及各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目标。

(二)学科建设管理。负责规划学校及协同组织各专业学院学科方向建设、学科基地建设、学术成果建设、学科队伍建设、人才培养体系建设、学术环境建设等。

(三)科技(教改)项目管理。负责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选题、申报、立项、结题及项目研究阶段的管理、检查等。

(四)科技服务管理。负责科技合作业务咨询、科技服务合同审定、科技成果推广转换以及企业和地方有关科技部门的联系沟通协作。

(五)科技成果管理。负责学校各类成果的鉴定、评审、报奖,教职工科技奖励,各项知识产权的登记、申报和咨询服务,并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、使用和转让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
(六)科研经费管理。负责制定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,保证科技经费的合理分配,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
(七)科技机构管理。负责学校各研究机构、科研基地、学术团体、科研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,牵头组织申报、建设和协同管理各类实验室、研究中心。

(八)科研项目平台建设。负责构建纵横向项目申报渠道,拓宽项目来源。

(九)学术交流活动管理。负责审定(查)和组织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,包括学术讲座、学术报告、学术研讨会、年会以及组织与协调校内外学术团体活动、科普活动等。

(十)军民融合及校企合作工作。负责推进学校军民融合科研项目和军民融合协同育人及协同创新。推动产教融合,加大校企合作力度,建设专业社会实践基地,构建“政、产、研、学、用”协同育人体系。

(十一)科技统计工作。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育部、教育厅、科技厅等部门每年的科技统计工作。

(十二)其他专项工作。协助党政办制定各专业学院科技任务目标,参与考核认定工作;协同人事处完成学校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认定、审核、汇总工作等。

(十三)完成学校董事会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